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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别所援用的法律文件是否可靠?_赫少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12
摘要:如何甄别所援用的法律文件是否可靠?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周,律所例会上简单分享了法律检索和知识管理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检索路径需固化,成果要分类排序,逐步建立个人知识库,储备资源,以提高再次检索的效率,并将案件尽量往

如何甄别所援用的法律文件是否可靠?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周,律所例会上简单分享了法律检索和知识管理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检索路径需固化,成果要分类排序,逐步建立个人知识库,储备资源,以提高再次检索的效率,并将案件尽量往深度和广度上推进。

若是每次检索,都是直接面对百度、博客、法律数据库等,必然耗时耗力,运气好则能撞上恰是你所需的,更多时候是同样工作反复做,且有时面对的尴尬是上次轻松能够检索到资料,此次却已想不起检索路径了,望库生叹。

但有个问题,是法律文件甄别及针对适用问题,思路扩展时天马行空,但援引时却如履薄冰。

前两天流传较广的,(最高院)诉讼中提交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依据的事件,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判决书中的陈述为:

另外,虽然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

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除此之外,中铁公司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个人著作等刊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个案裁判中的表述,作为其上诉主张的依据。对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这些刊物以及个案裁判仅是其当事人陈述组成部分,并不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就我国司法制度而言,这些刊物及个案裁判本身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当读到该判决,每个人的第一反映并不同,习惯法律检索和知识管理的人,或许都会去找该纪要文件,以探究竟。

首先,在个人知识库中,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检索词,仅仅出现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更换检索词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现的资料增多了一些,譬如山东高院、广东高院的;以“工作**纪要”(注意间隔)检索,资料唰一下多起来,但依旧没有该文件;

其次,稍微在个人博客等其他资源中检索,更换几次检索词,竟然找到相关联的工作纪要,已记不清收录的背景,现在根据上述案件中最高院的认定,对于网络中收录该文件,真实性嘛,一个大“?”

注:前两层次的检索及分析,是在己有资源中做的,相对快捷些;鉴于对该问题目标动向较为明确,其他检索的路径便不再逐一说明、记录。

再则,结合专业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裁判文书,再去核实一下,结果呢?

数据库中并没有该文件全文,但有些关联信息,摘录几则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注:2011年)曾提到…

根据近日下发的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或许你对这个文件也会存疑…】

2、相关裁判文书

北京朝阳法院[(2016)京0105民初24278号],当事人在庭审中援引该文书以支持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终字第13527号],当事人以该文件作为依据之一提起上诉;但二者案例中,法院对该文件并对做出评价,裁判依据中也未提及过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048号,法院在阐述观点时,援引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05号民事裁定书中,“本院认为”中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7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臵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检索到此,基于法院文书的信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文件是存在的。

对比博客中曾收录学习的该纪要,几个条款序号及内容与上述文书中援引是一致的,常理而言,应可初步推断网传纪要可属真实。

但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中的认为不真实的第27条内容,而该27条恰又是博客中收录的纪要中的27条内容。

到此,或许又应该凌乱了。

但解决的方法很简单,找出最高院公布的正式版本,问题是,去哪里找?

截止2017年5月12日,在有限的检索资源中及万能朋友圈,据说(法办【2011】442号)正式版本截屏及文字版,据说另一数据库中有收录中,从形式上看,明确的差异是没有类似第1、7、59等条款编号,即版本格式不同。

再对比一下内容,前述天津、重庆裁判文书中援引的内容存在,但条款并不是第7、59条,而是散落在“八、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三、关于其他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当然,该“正式版”中没有见到网传版本中的27条内容。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