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慎行

来源:曹仕旺 作者:曹仕旺 发布时间:2017-05-07
摘要:随笔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慎行 当前,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方面存在内设机构庞杂、职能交叉、名称不一等突出问题,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内设机构改革也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随笔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慎行 当前,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方面存在内设机构庞杂、职能交叉、名称不一等突出问题,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内设机构改革也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各地检察机关按照试点方案,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对内设机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由于内设机构改革触及的人多面广,缺乏顶层设计,造成机构设置标准不统一、上下机构不对称等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随着以“大部制”为核心的检察改革的推进,减少了内设机构数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合检察职能。但是,应警惕一呼而上地推行“大部制”改革。 采用“大部制”改革后,如把反贪、反渎、预防整合为反贪局,把侦监、公诉整合为刑事检察部,那么这种改革就可能造成“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的境地。况且,如果内设机构不升格,职能却增加,无形中加大部门正职领导的压力,而原来一些部门正职领导只得改任副职,造成心里不平衡。检察改革尤其是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专业化,把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的检察官留在办案一线,切实解决基层“案多人少”问题。业务部门领导入额后成为内设机构改革设立新部门领导的当然人选,其主要精力并没有真正放在办案上,“案多人少”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新的部门领导造成新的行政化。当前,内设机构改革推行办案组织的扁平化管理、检察业务的专业化管理。有的基层检察院成立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承担全部责任,明确了主任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或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检察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切实保障检察职权的依法统一正确实施。但是主任检察官的称谓依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色彩,能否参照法院“主审法官”的称谓,改为“主检检察官”或“主监检察官”。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检察机关应以是否优化检察职能作为检验内设机构改革成败的标准,针对检察监督的现状,加快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曹仕旺

上一篇:如果您是选民,您准备好了吗?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