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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标准还能说清楚不?

来源:人半弓法律博客 作者:人半弓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02
摘要:法评 从历史的维度看,正义是变幻莫测的,合法的标准是飘忽不定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价值观之下,对同一行为的评价结果可能完全相反。这个自不待言。但秩序建构和是非评断又是社会最基本的属性和族群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无论维护秩序,还是判断是非,本质上
法评 从历史的维度看,正义是变幻莫测的,合法的标准是飘忽不定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价值观之下,对同一行为的评价结果可能完全相反。这个自不待言。但秩序建构和是非评断又是社会最基本的属性和族群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无论维护秩序,还是判断是非,本质上都是个标准对照的过程,需要有一系列客观、公认的预设标准做为参照,这些预设的标准就是广义上的法律。所以,合法与否的标准又必须是明确的。这么说来,合法的标准既确定又不确定,是辩证存在的。而凡是辩证的,就是可取舍的;凡是可取舍的,最终就是由利益决定的。所以,出于利益的权衡而对某个或某类行为做出合法性判断时,哪怕判断结果不尽如人意,也很难说是枉法。最典型的如对付政治犯,用的不都是胜王败寇的利益判断逻辑吗?那么,合法性标准还有没有客观性?如果有,到底在哪里?对于这个疑问,倘若继续按照辩证法或者中庸权变之类的方法推演,则可认为合法标准的客观性恰恰在于它既客观,又不客观,是“无相”之相。这样的结论毫不奇怪,人文伦理范畴的诸般概念演绎至今,都早已臻于“化境”,以免在为我所用时,还会出现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落地到现实生活中,本质上却都是利益取舍的结果,关键看所用之人的内心所愿。古今中外、三世三界莫不如此,合法性标准当然也不例外。“化境”归“化境”,在现行社会体系中,终究还是区分出了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法治健全与不健全、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等等。并且,义正辞严、刚正不阿、一心为民者自古至今都受人尊崇。这又从何说起呢?大凡说不清楚的事,非要刨根究底的话,都得从人性的源头上说起。合法性起源于人的伦理属性,所以,那些最接近于基础伦理要素的法律标准更为恒定,被各类法律所确认的时间也更长,这类合法性标准更为稳定和明确。比如:人类、生命、健康、血缘等,这是第一界域的合法标准。第二界域是财富界域,比如:所有、分配、使用等。第三界域是制度界域,比如:公共利益、监管、社会秩序等。最后是价值观界域:比如政党、法治、意识形态等。总体上看,所处界域的层级越低,距离人类的基础伦理要素越远,合法性标准越不确定,更容易受到利益的左右,也最难说清楚,甚至完全无法概括出一致性。根据合法性标准的这种界域性和层级性,评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评价者所持的立场,立场不同,结论完全不同。一个政治犯的所作所为很可能是符合人性的;而一个自以为是的为民请命者,他的行为甚至可能是反人类的;那些“侠盗”们虽然偷了东西,却经常被推崇为英雄;许多聚众闹事者,人们却将他尊奉为正义之士等。都是因为评价者的立场不同,评价对象与所选取的合法性标准处在不同的界域里。所以,真正客观的评价,必须遵循合法标准的这种界域限制,不能随便地跨界选取标准来支撑所意图得出的结论,尤其不能将下级界域的标准用来评断上层界域的纷争。比如不能将政治领袖视为长辈,不允许任何的不恭;不能用财富多少来衡量生命的价值等。对于转型社会而言,财富的归属和分配、制度体系和价值观三个界域都面临改革重组,主流价值确定性不够,法律要服从于形势变化和时代需求,稳定性不足,合法与否的标准摇曳不定,要想清晰界定着实不易。甚至基础伦理层面的理念也会受到冲击,出现违背人性的政治导向或制度规制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则是不同界域之间的合法标准普遍交叉使用,一切为我所用。在裁判纠纷时,预设结论,然后毫无顾忌地随意选取标准作为依据。最典型的莫过于以道德规则和抒情方法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那些判决书,而这类判决书竟然还能招来一片喝彩。可见社会对合法与否的理解有多混乱!法律是调控和指引行为的,而“合法的标准”却如此地似是而非,要想摆脱这种困境,将合法的标准向公众解释清楚,不能依赖社会的简化,不能等待转型的结束,更无法徒劳无功地制定更多、更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需努力打造一群正派明法“致良知”的“善人”足以,将无以名状的“合法”植入他们的内心,然后,让他们以专业的方法因时因事、诚意正心地去裁判每一个案件。当然,这里的“善人”不是指时刻面临改善生活质量压力,担于人情世故、职级高低的员额们。(文:人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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