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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法规 山东省 物价 财政 建设 公物收费 批复 (2006年4月18日 鲁财综[2006]20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制定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班法的函》(鲁建综字[2014]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
法规 山东省 物价 财政 建设 公物收费 批复 (2006年4月18日 鲁财综[2006]20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制定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班法的函》(鲁建综字[2014]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城市建设部门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具体项目包括:(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委托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占地单位按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收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砍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所有或养护的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砍伐者收取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树木的,还应向砍伐者收取补栽树木代植费。二、城市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参照鲁财综[2002]26号文件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三、各级执收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和树木补建、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四、各级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编码,适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
责任编辑: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