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统票计分的科学性及其启示
来源: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员额制统票计分的科学性及其启示 员额制的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估计都离不开集体投票。某院业绩考核基本内容是被考核人撰写述职报告进行公示,全体投票人相应赋分。因此,也是集体投票,与民主测评几乎没有差别。 有选票就有计票和统分工作。正确的统票计分是员
员额制统票计分的科学性及其启示 员额制的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估计都离不开集体投票。某院业绩考核基本内容是被考核人撰写述职报告进行公示,全体投票人相应赋分。因此,也是集体投票,与民主测评几乎没有差别。 有选票就有计票和统分工作。正确的统票计分是员额制在具体法院内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某院这一环节采用的是分组重复计算,结果一致的统票方法。即:统票计分人员分为两组,分别计算每位法官的入额成绩。然后,两组比对,取计算成绩一致为有效分值;不一致重新计算的方法。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大程度保证了入额成绩的准确性。其方法的科学性,值得分析研究: 一、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 这种统票方法不依赖“行为人”的品德。为什么呢? 我们假设计分人员甲工作马虎,没有责任心。其所在的组可能因此导致某一数字或某些数字计算错误。但是,很难出现两组在同一数字或同一些数字同时出现错误并且错误值相同的情况。换言之,正确值相同容易,错误值错的一样概率则非常低。因此,如果参与人甲将某个值计算错误,就会出现最终成绩不一致的情况。通过重新计算错误值便得以排除。 不只是某一计分人员,即使所有计分人员责任心均不强,也很难“蒙混过关”。当真如此,两组分别计算的结果会出现很多不一致。通过重新计算,错误值会逐一得以排除。 那么,什么情况下我们依赖行为人的德行呢? 比如,所在法院将统票计分工作安排给政治处,由政治处主任负责。 政治处主任将所有法官的统票计分工作又按照法官所在庭室进行分工。政治处工作人员A负责本院民一、民二、民三三个业务庭室法官的统票计分工作;工作人员B负责刑庭、行政庭和三个执行庭法官的统票计分工作;工作人员C负责三个派出法庭及综合管理部门法官的统票计分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统票计分工作就极大依赖“行为人”的品德。 如果政治处工作人员A,素质较高,工作认真负责,则其统计结果的错误率较低。反之,错误率可能就较高。 如果品德还有问题,则可能对有特殊关系的法官故意计算的分值较高,或者对另一些法官故意计算的成绩较低。 无论对错,无论是否故意,不正常情况均难以发现(除非领导对这些数字重新计算,并且对错误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这后一模式,基本特点就是“依赖”行为人的品德。行为人道德高尚,计算结果则正确和高尚;反之,就会错误较多,甚至出现人为左右成绩等极不道德问题。 比较这两种模式,我们似乎能得出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事情的好坏是否依赖行为人的德行,是人治和法治的基本界分。并非有无制度,以及制度是不是人制定和执行的这样一些问题。在统票计分这件事上,如果有“制度”,制度规定就是由政治处主任负责,对具体计票模式和方法却没有调整,这就是人治。制度的外形并不能改变人治的实质。因此,人治和法治的关键区分还不是有没有制度和是否依制度行事,而是所确立的规则能否不依赖行为人的品德。无数典型事例清楚的告诉我们,法治的基本特点是事情好坏不依赖行为人的品德。凡是行为人德行好事情才好,德行差事情就差,基本就是人治。或者说法治的根本作用是避免事情的状态过分依赖行为人的德行。只有达到这一标准,符合这一要求的规则设计或运行才是法治。这一标准或要求,是人治不可能实现唯法治能够进取的理想,是法治留给这个时代最典型最充足的进步意义。 二、如何建设法治国家。 我们再分析一下,该具体法院的院长。 显然,上述计分人员均是其安排或是其同意或授权的人员安排。在这一活动中,如果没有院长的“组织”,既使有好的统票计分方法,也难以运行。 但是,统票计分的具体方法又不需要院长“决定”。换言之,院长的作用是一整套科学规则的“组织者”,不是规则对象的决策者。有了统票计分的科学规则,仍然需要规则的执行者,以及将执行者组织起来的管理者。但是,这种管理者与直接决定统票计分工作由政治处主任负责,或直接决定统票计分方法的管理者有很大不同。后者本质是实际问题的原始决策者(此时尚无针对此实际问题的科学规则);前者是已决实际问题按已决的科学规则起组织协调主持作用的管理者。后者所务,可以称之为开拓性事务;前者所务,可以称之为例行性事务。 笔者认为,这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应当将“关键少数”的事权分为两大类,即:例行性事务中权力和开拓性事务中的权力。前者,应当通过经验做法和科学设计的综合运用,研究制定相关规则,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确定法治的基本手段和运行思维。其基本特征是将关键少数在例行性事务中的事权由决策权变更为执行权。此时,关键少数的典型作用不是决策者,是协调者、组织者或主持者。 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决于法治方法的发现、设计和运用,以及最终将“关键少数”由决策型的领导者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管理型或执行型的领导者。虽然院长仍然有权决定统票计分的具体人员,但是统票计分的具体方法却不需要院长决定,这就是国家法治状态下关键少数在例行性事务中的基本状态。当然除了例行性事务,还有一些事务需要开拓者,真正需要领导者决策。比如在统票计分的上述科学方法被发现以前,如何统票计分就需要关键少数去“决策”。这种情况下,除了决策者的智慧,还依赖领导者的德行。我们尚不能将所有领导事务全部转变为例行性事务,法治并不能在当下对所有事务均发挥科学作用,一定程度上德治不能完全废除。但是,我们应当将尽可能多的开拓性事务在条件具备时及时转化为例行性事务,引入法治手段,将关键少数由决策者变身为执行科学规则的协调者、组织者或主持者。这种转化的程度就是国家法治的程度。 如果绝大多数事务均需要“关键少数”决策而不是执行科学规则,标志着我们基本停留在人治时代。这种状态让整个国家和社会事务严重依赖关键少数的德行。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甚至需要“官德”高于“民德”的德行标准才能确保事务的良好状态。这就是事情好坏对品德的严重依赖,或者说就是人治的基本状态和基本特征。 如果将绝大多数事务变成例行性事务,在这些事务中的关键少数不是决策者而是科学规则的执行者,我们就基本进入法治状态。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并不严重依赖关键少数的品德。我们不需要也提不出高于民德的极高官德要求。这就是对品德的不严重依赖,就是法治的基本状态或基本特征。 员额制统票计分的科学方法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将关键少数正确的由决策者变为科学规则的执行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方法。当然,并不苛求所有事务如此——但只要具备条件,就将事务的状态转变为此,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能不能和善不善于确立科学规则和法治方法,将开拓性事务不断转化为例行性事务,让很多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不依赖关键少数的德行,是国家法治建设是否有成效和成效大小的重要方面。 三、如何遴选员额法官。 虽然员额制的统票计分环节已经有科学规则,但是,如何遴选员额法官,我们还是没有将其从开拓性事务转变为例行性事务。 该院员额法官的遴选采用了笔试和民主测评以及业绩考核的遴选方法。其中考核干脆就是“决策”。无论民主测评还是业绩考核均没有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赋分高低完全由投票人自行“决策”。这种测评很大程度依赖行为人的德行。如果投票人思想高尚不殉私情,客观评价,则整体结果可能较为理想。否则,考核结果也可能非常不公正。很多人集体决策,非一两个人说了算,这还不是对人治的否定和还原法治的状态?笔者认为不是,而且认为,真正的民主也不等于法治,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有人认为法治的自然要求是民主,囿于篇幅所限,笔者不再展开。可见,法治的真正含义并不是有没有制度或规则。并非总按一定规则反复运作的事务就是例行性事务。我们必须抓住规则的核心是否符合不依赖行为人德行这一基本标准,去判断某一事务是人治还是法治的基本状态。按某一规则反复运作但依旧依赖行为人品德的事务,仍然是开拓性事务非例行性事务,仍然需要研究确定科学规则,引进法治手段转换为例行性事务。 员额法官遴选能不能像统票计分一样准确?能不能让该入额的尽数入额,不该入额的不入额。这一问题并非引入集体投票的民主形式能有效解决,而是需要确立科学规则,引入法治手段,将其由开拓性事务转变为例行性事务,不依赖行为人的德行才能圆满解决。这实质就是一个法治状态。 综上,通过员额法官遴选时统票计分的科学规则之分析,不但能发现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还能看到员额法官遴选准确性依赖科学规则运行的法治状态而不是投票人品德的提升,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在条件具备时将关键少数的开拓性事务持续不断的转换为例行性事务,确保绝大多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状态不依赖行为人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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