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撞玻璃,玻璃碎了!司法鉴定:这届玻璃不行啊!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彭某随父母在当地县城某火锅店二楼就餐,中途彭某独自走到一楼玻璃大门口西边(中间两扇玻璃门内外平开、两边各一扇有框大玻璃门窗固定)处摆放的盆栽后面站立着,后向大厅内走去时,头部撞到固定的有框玻璃门窗上,将其撞裂,面部从玻璃炸裂处嵌进一楼大厅
彭某随父母在当地县城某火锅店二楼就餐,中途彭某独自走到一楼玻璃大门口西边(中间两扇玻璃门内外平开、两边各一扇有框大玻璃门窗固定)处摆放的盆栽后面站立着,后向大厅内走去时,头部撞到固定的有框玻璃门窗上,将其撞裂,面部从玻璃炸裂处嵌进一楼大厅内、身体在外,造成彭某鼻子、嘴唇、腿部多处划伤并做缝合手术。火锅店与彭某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彭某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破碎玻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玻璃不具备安全玻璃的物证特征。另查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第六条规定: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火锅店提供服务的硬件设备(玻璃门及边上的橱窗未按行业标准使用钢化玻璃)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未悬挂提示义务标识,未尽到给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环境是造成彭某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故应对彭某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彭某的法定监护人彭某父母与彭某外出就餐时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看管义务,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又一原因,承担40%的责任。法院判决:按照比例火锅店赔偿彭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4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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