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谈谈“占道经营”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行政 经营 占道 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 城管 新浪博客网友“建设法规”在博文中写到: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04c2ac0102xm10.html“执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多次同类违法行为,即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 经营 占道 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 城管 新浪博客网友“建设法规”在博文中写到:http://blog.sina.com.cn/s/blog_7204c2ac0102xm10.html“执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多次同类违法行为,即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此时,应认定违法行为是具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还是应认定为属于多个同类违法行为?这种区别很重要,因为他会涉及到对违法行为追究时限的计算,以及按几个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问题。一般认为,具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基于同一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其在时间和场所上具有连续性。例如,商贩违规每天在同一地点占道摆摊设点,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而且,时间间隔很近(相隔一夜),在场所上也具有连续性(同一地点)。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查处时是按一个违法行为(法定一事)查处,摆摊时间的长短可作为量罚因素考虑,追究时限从连续状态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而多个同类违法行为,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比较长,场所也不具有连续性,而且其违法的故意是先后产生的。例如,同一开发商在不同的项目建设中,先后未取得施工许可就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违法故意是独立的,时间间隔比较大,场所也不具有连续性。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一般按“数罪”进行并罚。追究时限的起算起算日,是按每个违法行为分别计算的。”“占道经营”是城管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术语。目前对此理解不一致。我们觉得偶发的占道买卖行为,如农民来城占道买菜,是构不成“经营”的。“经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如下含义:“(一)筹划并管理(企业等):经营商业;经营畜牧业;苦心经营。(二)泛指计划和组织:这个展览会是煞费经营的。”构成“占道经营”的本质并不是数个违法行为的简单集合或者连续状态,而是这一系列占道行为,达到成为稳定职业时候才构成“经营”这一个违法行为。一两个行为是构不成“经营”的,尽管它每次都构成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中,执法机关仅凭一次“圈套”取证,就认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运),则是完全没有把握甚至故意曲解对“经营”中包含的稳定的、职业化的活动这一特征。而认定“经营”职业化,必然需要执法机关做称长期的跟踪、调查,综合各方面证据才可以认定,这无疑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和执法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责任编辑: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