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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已无底线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刑事 司法腐败已无底线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车艳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逮捕。”控方指控,“2009年12月间,被告人车艳军与被害人宋卫东做煤炭生意过
刑事 司法腐败已无底线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车艳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逮捕。”控方指控,“2009年12月间,被告人车艳军与被害人宋卫东做煤炭生意过程中,收取宋卫东煤炭预付款22万元,当月28日又以唐山市联谊洗煤厂内有煤炭销售为由骗取煤炭预付款30万元。在明知无力偿还且无履行煤炭销售能力的情况下,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潜逃。”该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判决:被告人车艳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案控方指控的事实,是无中生有。宋卫东买联谊洗煤厂的煤都是看煤交钱,每次煤、款两清,根本没有收取宋卫东预付款22万元未拉煤之事,这可由账本为证。当月28日宋卫东预付30万元购煤款时,洗煤厂有100多万元的精煤,联谊洗煤厂是车艳军2009年10月租用刘保东的厂房和设备。投资327万元(车艳军177万元,父亲车增钱30万元,外借120万元),开业四个月的利润50万元。这其中只有马青柏入伙的17万元且只有一个多月即取出还债.根本不存在”无力偿还且无履行煤炭销售能力的情况”,车艳军收取宋卫东的购煤款用于经营而非用于非法占有或偿还个人债务。2009年12月底,被告人偿还个人债务时,其所偿还的共同债务已超过他收取宋卫东的购煤款。所谓“潜逃”实际是因为马青柏造谣车艳军玩百家乐输了几百万。煽动债主向车艳军逼债,然后逼车艳军与贾丽茹签订假转租协议,又指使手下叫小金的以暴力威胁不准车艳军进厂。公安局警车天天在洗煤厂给马青柏撑腰。车艳军只好暂时到保定给朋友帮忙。马青柏为非法占有车艳军近四百万元财产,勾结开平区公安分局刑侦队长郭炳刚、民警李建民、非法拘禁车艳军,刑讯逼供,滥用职权收走联谊洗煤厂的账本,精心制造了车艳军的冤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称:再审时,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与原审一致。车艳军的辩护人王彦霞辩称,被告人车艳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再审认为车艳军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为30万元,即2009年12月28日宋卫东汇到车艳军账户上的30万元。再审既认为贾丽茹与车艳军签订转租协议的真实目的是马青柏夫妇怕车艳军原债权人以合伙财产抵账,影响经营。不是真正的转租。那么马青柏和贾丽茹以转租协议为据不准宋卫东拉煤就没有理由。不是“被告人车艳军明知马青柏夫妇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不会发货。”而是马青柏夫妇借假转租协议非法占有被告人车艳军的合法财产。本案犯罪的是马青柏、贾丽茹而不是车艳军。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罪名不成立。对于被告人车艳军辩称的不够成诈骗罪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判决撤销本院(2010)开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车艳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显然,再审已经认为原审判决错误,但是被告人已服刑五年了,为了不承担或减少承担错案的责任,就不能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日报》2000年9月1日5版一篇报道称,1998年8月17日,沈阳万利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夏涛,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而在2000年8月对其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又对其究竟犯了什么罪进行了反复地研究。不但否定了其被逮捕时涉嫌的集资诈骗罪的罪名,而且又分别否定了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在检察人员对指控其非法经营罪也有很大分歧,一些人认为夏涛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其以非法经营罪提起了公诉。该人民检察院对夏涛起诉时的这个反复研究的作法,如能提前到审查批捕阶段该有多好!那时,有罪可控即捕,无罪可控即不捕。那岂不比将人逮捕了两年之后,再来为指控其犯了什么罪而犯难轻松?刑法典上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有一个特定的不可他代的罪名,任何证据都只能证明行为人构成具体的犯罪。不能证明行为人构成具体罪名的证据,或者说不能对行为人构成具体罪名起证明作用的证据,也就不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因此如果某公民以涉嫌甲罪被逮捕,又以该罪名被判刑,而再审发现原判罪名不成立,这就应视为该公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就应改判被告人无罪。如果仍然根据原来的事实证据,又去指控其犯了乙罪,或者说丙罪、丁罪,这岂不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指控其犯了甲罪的证据不能证明人其犯了甲罪,怎么可能又恰好证明其犯了乙罪或者丙罪、丁罪呢?再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人车艳军辩称的不够成诈骗罪的辩解,但改判其犯合同诈骗罪,就不再听被告人辩解了,这岂不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一些国家坚持“宁纵勿枉”的原则,对办案程序的要求近于苛刻。只所以这样,美国勃里代斯大法官说:“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引自叶童著《世界著名律师的生死之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第26页)。而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宁枉勿纵”的原则。只要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起诉了,基本上法院就都要判刑的。只要判了刑,即使错了,也要错下去。看看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的纠错经过,就充分证明了这样的事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本案车艳军没有犯罪事实,原审错误判决其有罪,再审应判决宣告其无罪,不能为了“保护枉法的司法人员”而让车艳军继续冤下去。(刘治成,2017年4月16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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