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于网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法律解释的规范化建设是重要一环。准确理解规范含义是法律真正实现行为规制目标的重要前提,而这种规范内涵的精准化在现代法治国家则主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实现。一般来说,法律解释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点: 第一,促进法律深入贯彻和良性实施。现代法律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的发挥均有赖于规范内涵的明确性,但这却往往与立法语言的抽象性、概括性、专业性等特征产生天然张力,法律解释则是有效衔接立法和实施两大法治环节的逻辑枢纽。 第二,法律解释有利于将既有规范用足、用好、用活。我国尚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阶段,一方面,对全面契合新形势的法律规范需求巨大;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体量的增加需要更加精准的实施,防止立法规定落不到实处。其实,立法天然的抽象性本身就蕴含了较大的包容性空间,只要对具体适用内涵加以明确,绝大多数既有立法在日新月异的客观实践发展面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孱弱与迟钝。将现成规范用足、用好、用活,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静态立法成本,还可在相当程度上摆脱动态的规范协调成本的桎梏。 第三,巧妙运用法律解释手段有利于缓解规范数量膨胀带来的体系张力。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质量尤其是立法数量获得显著提升,然而规范体系的庞大必然产生越来越多的体系协调需求,乃至有学者开始为规范冲突协调法的立法建议奔走鼓呼。但笔者认为,由于不同规范制定的背景与聚焦的重点并不相同,因此多数所谓的规范冲突其实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解释实现消弭的。同在具体案例中简单依据冲突规范得出何者优先适用的传统进路相比,法律解释显然更具普适性和经济性,也更利于法律文本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有效维系。 规范化:法律解释制度的时代面向和理论探求 第一,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顶层设计的明确要求。作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蓝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并进而要求“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及“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可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除了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法律的补白工作外,法律解释已成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释”的地位从未如今天这般被提到与“立”“改”“废”等其他三类广义立法行为相当的程度。 第二,以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作为分水岭,如果说2011年之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心在于重点领域规范空白的补足,那么2011年以来,在立法实施的内涵中,通过解释既有规范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良性互动与优化协调成为新的着力点的趋势正在不断凸显。由于我国近年来的立法有相当数量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的修补完善,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在不断丰富的同时也面临内在张力的不断膨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解释规范不仅有利于理顺错综复杂的规范逻辑体系,其本身更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优化与提升的重要支点。 第三,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法律规范的精准化需求显著增加,而既有法律解释制度的零散性、抽象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治实践需求,整合规范资源、统一法律制度、完善实施机制、提升实践效果也就成为深度回应当前制度发展现实的最优解决方案。法学界也早就开始关注法律解释制度的研究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初步成果。 “法律解释法”:历史机遇和规划实现 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法”是一揽子解决前述困境的最优方案。那么,为什么说目前推动这部法律的研究起草工作正当时呢? 首先,这是时代的需求使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体制改革业已迈进深水区的当下,不论是司法体制改革、地方立法权结构调整等法律领域之内的制度发展,还是“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一带一路”倡议等同法治息息相关的宏观目标达成,都将对精准、明确、权威、匹配的法律规范需求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这种需求对于“法律解释法”而言无疑就是最高的“生产力”。 其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广义法律解释中最为关键的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狭义)均得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全面观照,这意味着起草“法律解释法”的思想和政策“杠杆”已然具备。 再次,研究法律解释的既有成果虽然存在分散性的缺陷,但不可否认,对于每一类特定解释制度的基础性研究已经形成,只要进行科学、精细的吸收、整合与转化,一部“看得更远”的“法律解释法”值得理性期待。 此外,就这部法律的规划实现,尚有两个问题需要强调: 第一,关于“法律解释法”在未来立法规划中的定位问题。综合目前的研究基础和成文化程度,以及准备时间等综合因素,笔者并不认为强调该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然与直接列入下一个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相关联。相反,鉴于该法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中,该法最多被归入“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序列,旨在通过立法规划的官方权威性整合,促进学界的相关研究,为其再下一个五年立法计划中争取进入“在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夯实基础。 第二,关于“法律解释法”的基本结构。一是总则,涉及立法目的、基本范畴、基本属于、基本原则等。这部分应兼顾不同的解释主体和解释类型。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即通常所谓的“立法解释”),包括解释的主体和事由、解释的提起与受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划分、解释案的通过与公布等。需注重对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整合。三是司法解释,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大主体,围绕权限、范围、提起、讨论、发布等核心环节展开规制,尤其是规范“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不同解释案的适用规则。需注重对2007年3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整合、修正和完善。四是其他规范性解释,主要针对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规章等广义法律文本的解释问题,并担负法律解释制度开放架构的规范实现。需注重对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整合。五是解释案的效力与备案审查,对本法所涉及的不同形式的法律解释的属性、效力、位阶尤其是冲突规范作出预设,并提供适宜的备案审查机制,形成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复合监督逻辑。六是附则,对本法的生效时间等技术性事项作出规定。 “东风夜放花千树”,体制改革的东风直接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的空前繁荣。如果说法治国家的盛世注定离不开法律解释规范制度的烘托润色,那么这种期待不妨就从呼唤“法律解释法”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