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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的新问题_楚 航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汉特斯邦德00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6
摘要:《刑法修正案 ( 九 ) 》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的新问题 湖北省江北监狱刑罚执行研究课题组(楚 航) 摘要: 对监狱而言,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死刑情节变更与限制减刑假释条款,增设了贪污罪的终身监禁与诸多财产刑判项;这将导致监狱罪犯分类

《刑法修正案()》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新问题

   

     湖北省江北监狱刑罚执行研究课题组(楚 航)


摘要:对监狱而言,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死刑情节变更与限制减刑假释条款,增设了贪污罪的终身监禁与诸多财产刑判项;这将导致监狱罪犯分类结构更趋多元、部分罪犯服刑年限更趋延长、特定罪犯减刑假释更趋严格、罪犯财产刑执行程序更趋复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更趋困难等多重压力。为有效应对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变更,监狱应理性调整罪犯分类关押与分类改造模式,适当扩大普通罪犯减刑、假释的覆盖面,注重理顺罪犯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机制,积极推动监狱非监禁刑矫正实践,大力加强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监狱,刑罚执行,影响,对策

一、《刑九》与监狱有关的主要内容

2015年的《刑九》共调整了52条,其中增设财产性判项(罚金与没收财产)的至少有47处,占本次修正条文总数的90%;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3]一是创新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二是超强整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三是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四是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五是严苛惩治腐败犯罪。这里仅归纳和简析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较为密切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死缓刑的情节变更与减刑限制

(二)关于增设贪污犯罪的终身监禁

(三)关于增设财产刑的附加判项

二、《刑九》带给监狱刑罚执行的新问题

继2011年5月我国《刑八》实施以来,监狱面临着因“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而导致部分罪犯老年化的趋势明显;因“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八类’罪犯”,人民法院将“限制其减刑”与“不得假释”、因“数罪并罚可对罪犯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刑提升到25年”等刑期变更而导致罪犯的监禁刑时间延长;因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再犯“都以累犯论处”的法条修改,而导致监狱安全控防的压力增加。仅时隔4年,监狱又迎来了国家刑法的第九次修正,这两次重大修正,无疑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了诸多法律冲突与安全风险。

(一)监狱罪犯的分类构成更趋多元

从1997年我国刑法到2011年《刑八》的修改,刑法罪名从原来的412个增加为450个,而2015年的《刑九》又新增了21个罪名,并废除了2个罪名,变更了11个罪名;[8]这些新增罪名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网络信息等犯罪领域。对监狱而言,这意味着除收押一些传统犯罪的人外,今后还将持续收押以下新型犯罪的人群:如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犯罪的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与提供试题、代替考试犯罪的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人;虚假诉讼犯罪的人;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犯罪的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人等。除了上述新增犯罪而入狱的人增加外,随着国家惩治贪腐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力度的加大,“三类罪犯”、特别累犯(即《刑九》第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其中任一类罪的人)也将不断增多。由此,监狱的短刑犯、长刑犯、死缓犯、老残病犯等共同构成了罪犯收押结构的多元化。

(二)部分罪犯的服刑年限更趋延长

影响当前部分罪犯监禁时间延长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刑八》对几类特定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如刑法第78条,对被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的时间从1997年规定的至少10年提升到现在的至少13年;如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与1997年该条相比提高了15年;二是《刑九》以来对相关罪名法定刑的加重与22个死刑罪名的废止。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罪可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决定罪犯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假释,如对22个罪名削减死刑,则意味着原先可以执行死刑的罪犯将以死缓、无期徒刑的方式被送入监狱;三是2014年中央政法委第5号文件的规定。如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从严把控,对“三类”罪犯减刑幅度的压缩与间隔时间的拉长等;四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3号文的司法解释。如该解释对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条件的分类标准更细更严,尤其是对特别累犯、“三类”罪犯、“八类”罪犯减刑幅度与间隔时间的从严条款等。有学者曾针对《刑八》给监狱罪犯“服刑时间”带来的变化作过预测,2011年以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最低须执行27年,假如实际执行刑期也按现行死缓犯平均执行刑期比例提升的话,其实际监禁时间平均在35年以上;监狱关押的无期徒刑罪犯13年后将到达顶峰,高出现关押无期罪犯的30%[9]若对一个年仅25岁入狱的罪犯而言,这意味着他将在监狱里度过人生的第70个春秋;如果他是一个被终身监禁的贪污犯,则意味着他将在监狱里终结生命。这是一个很残酷的刑罚现实。

(三)特定罪犯的减刑假释更趋严格

本文所称“特定罪犯”,是从我国刑罚层面的《刑九》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央文件的角度来界定的;对监狱而言,主要包括死缓犯、无期徒刑犯、“三类”罪犯、“八类”罪犯、特别累犯、毒品再犯等特定类型的罪犯。他们与其他刑事罪犯的减刑条件、减刑标准不一样,主要表现在减刑条件从严、减刑幅度从严、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严、审批程序从严等。国家刑罚政策与刑事立法之所以如此“从严”,是为了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通过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如中央政法委强调,从2014年1月开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各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如201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3号文规定,对累犯以及“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对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这些条款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要求将更精准、更严格。

(四)罪犯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更趋复杂

责任编辑:汉特斯邦德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