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引起人们的关注。7年前,郭某因女儿摄入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郭某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 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很难有一个明显的界限,因为健康和生命很难有一个确定的合理的价格。此时,更多的是消费者与厂家或销售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法院更多在应当界定为民事维权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动用刑法的手段。因为刑法是涉及公民自由与生命的最后惩罚和治理手段,是不得已的国家管控行为。在此期间,刑法还是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不应轻易跨跃民事与刑事的界限。正如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意见中所说:本案尚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这起判例隐含的意义在于,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在有滑向刑事敲诈勒索的可能,但是可以运用民事纠纷解决的案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升格为最严厉的刑事案件,倘若确实“过度”,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司法的美德在分寸,刑法的美德在谦抑。郭某的案件体现在了法院阶段,但是刑法谦抑的美德应当贯穿在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尤其是公安的刑事侦查、检察的刑事检察阶段。倘若郭某的案件在刑事立案之初,就引导当事人走民事诉讼;倘若郭某案件在检察批捕起诉环节就能止步刑事诉讼,也不会有最终郭某的五年牢狱之灾。 贯彻刑法的谦抑性,不仅需要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也许更多的是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对于刑罚功能理性的理解与包容。在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中,人们已经习惯了急风暴雨式的治理模式,快刀斩乱麻式的“打击”手法是不二的首选。一旦出现社会秩序失范,一旦出现自己认为“不可容忍”的事情,就会想到刑法,想到大棒,想到监狱。此时,任何刑法手段上表现出的“软弱”,就会引起社会的不必要的“猜想”:司法机关是否不作为?是否有人情在?是否缺少报务意识?是否没有大局观念?许多司法人员正是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为了自保,对于“两可之间”的案件做出了侦查、批捕、起诉、判决的。 其实,早在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64集中,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即夏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法院出作了无罪判决,即 “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了明确的判例,何以还有郭某的判决且一直坚持到郭某服刑结束呢?值得深思,也许会有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问题,但我想更多的会是“刑法情结”所致! 不可否认,刑法确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忘记,刑法的刀刃是双面的,一面朝着违法犯罪,一面指向公民的民主自由甚至生命,任何一面的过度使用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可怕的是,放弃了刑法的谦抑性的后果是几乎是无法“恢复原状”的,比如当事人的健康、自由和生命。 两害相权,在刑法的运用上与其严厉,莫如谦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