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剌死辱母者案中,警员的一句话二大错

来源:无有入无间W权利听诊室 作者:无有入无间W权利听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要债可以,不能动手打人”这是剌死辱母者案中,当时出警警察在现场留下的一句话。这句话,在当时情景下,有二大错误:一是“要债可以”错误,此债是明显的非法高利贷,来到现场的警察不可能不知道,合法债务可以合法主张,非法债务还可以要吗?二是“不能动
“要债可以,不能动手打人”这是剌死辱母者案中,当时出警警察在现场留下的一句话。这句话,在当时情景下,有二大错误:一是“要债可以”错误,此债是明显的非法高利贷,来到现场的警察不可能不知道,合法债务可以合法主张,非法债务还可以要吗?二是“不能动手打人”错误。即使是合法债务,也应使用合法手段,即不得以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要债。但二位警察对公民人身权的理解似乎只停留在生命健康权上,只要不对肉体造成伤害就可以了,对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就不管了。所以,当时警察在思想意识上认识严重不到位,在行动上也不没有尽到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了。这二个方面的认识错误,说来还真不是警察在刑法、治安管理法方面的素质不足的问题,其实反映了警察基本民事法律素养不足的问题。前半名句反映出该警察对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没有正确理解,后半句说明警察对公民民事权利体系掌握不到位。由此看来,警察也要好好学学《民法总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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