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执行,谈何司法的公信力?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民事 如此执行,谈何司法的公信力?548万农民工血汗钱判决三年未执行分文原告杨金奇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金奇诉称: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
民事 如此执行,谈何司法的公信力?548万农民工血汗钱判决三年未执行分文原告杨金奇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金奇诉称: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华宸股份所属的华宸建设集团湖畔郦舍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接华宸股份总承包的被告唐山荣盛开发的丰南湖畔郦舍一期B区2标段3#,4#,7#,8#楼工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金奇劳务费5482920.81元,并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华宸建设集团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向原告杨金奇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了唐山荣盛的账号,但其提出执行异议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称,“在异议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债务数额不明确前,对异议人强制执行显失公平,应在双方债务数额确定后再继续执行。”裁定:“中止对异议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案判决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向原告杨金奇承担清偿责任,证明判决采信了华宸建设集团及华宸矗鑫公司证明唐山荣盛欠其工程款的证据,并已在执行卷中,唐山荣盛与华宸建设集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翼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执行卷中佐证,该判决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80%,目前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证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至工程款的80%。如果唐山荣盛不欠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两级法院都判决其在欠付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向原告杨金奇承担清偿责任,岂不是欺骗?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有三项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办法,本案的执行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下级法院,选择了第三项,又在执行中又裁定中止执行,也不执行前两项。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生效判决,使生效判决成为废纸!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是使判决的债权转化为现实的保障。是促进判决、裁定实现公正的。为何唐山市路南区对本案的执行行为将公正的判决变为废纸?如此执行,谈何司法的公信力?(刘治成,2017年3月18日,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