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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母亲极度受辱而防卫杀人尚不能免责,我们的刑法情何以堪?_蚌埠李军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6
摘要:从防卫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这一不过当的角度,于欢当时拿刀捅刺的行为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从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角度,对于欢也不能期待,乃是对人之本性之肯定。不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也就是上

从防卫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这一不过当的角度,于欢当时拿刀捅刺的行为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从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角度,对于欢也不能期待,乃是对人之本性之肯定。不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也就是上述提及的问题所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之。不论怎样,我认为都应当排除于欢行为的违法性,对造成被害人死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我们是陪审团制,假如我是陪审团成员,我会投给“于欢无罪”一票!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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