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李顺华、谢瑞青律师诉讼胜武汉市武昌区政府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委托人:杨先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代理律师:李顺华、谢瑞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案由:行政强制纠纷案情: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节选:如图所
委托人:杨先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代理律师:李顺华、谢瑞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案由:行政强制纠纷案情: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节选:如图所述,本案中原告杨先生主张其房屋遭区政府非法强拆,而区政府却对此矢口否认。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进行理由分析,并最终以推定方式认定区政府应对强拆行为负责的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总括性规定,政府负责)第5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强调政府责任)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做出这一关键环节起主导作用)第12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13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补偿实施环节政府起主导作用)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搬迁环节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将上述《条例》规定联系起来不难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做出、补偿实施以及最后搬迁等3个环节中起主导作用。据此,法院得出如下确定行为责任归属的原则:征收各环节中主导行为应由征收主体作出,并由其承担责任,征收部门为组织实施征收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征收主体承担。具体到这起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还作了如下分析:其一,原告房屋遭强拆,被告区政府是受益人;其二,案涉非正常状态下的拆除行为,是征收搬迁中的决定性行为,属被告区政府主导的权限范围。被告区政府没有相反证据提出,应该推定被诉拆除行为是被告区政府所为。通俗地理解,这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不是你,还能是谁”的朴素推理。试问,敢于光天化日之下拆毁他人房屋的,除了正在组织本区域征收的政府外,还能有谁呢?胜诉:政府吞下败诉苦果根据上述法律推理,结合原告杨先生提交的基础性证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虽对强拆行为矢口否认,最终仍难逃败诉的苦果。那么要实现这样一起胜诉,原告方又需要准备哪些基础性证据呢。简述如下:1. 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2. 房屋遭强拆的现场照片(如有视频更好),证明房屋遭拆除的事实;3. 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等法律文书,证明曾多次报案。本案代理律师谢瑞青表示,希望这样的推理论证过程能作为判例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应用,那么老百姓维权的福音,就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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