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由会员选举产生,但是会员本身隶属于用人单位,其利益也由雇主支配,工会领导在为劳动者维权时不免会受自己个人利益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雇主拉拢工会主席以牺牲大多数劳动者利益来换取其自己的利益的现象。随着劳动者从单位人转向社会人,工会也可考虑增加社会化因素,应该充分认识到社区在新时期工会建设带来的机遇。[3]发展社区型工会可以进行尝试,摆脱企业雇主干涉,是工会独立的一大步。上级工会干部官本位化、“衙门”化和基层工会干部底气不足表明了我国工会仍然是一种缺少真正有效作为的组织,由于人事、财政和考核都被一些政府部门或者上级完全控制,工会不得不成为它们的办事机构。[4] (三)工会民主成为摆设,工会主席成为单位行政职位 中国工会组织领导成员大多没有进行直接民主选举,而是由企业管理者任命或者形式化选举,这样的工会代表更多的是充当用人单位意思的传达者和利益的维护者,指望这些人与雇主相抗衡简直是天方夜谭。中国大多数工会现状是“由上而下”,成为一个单位部门,而不是“由下而上”地向用人单位表达消费者的诉求和争取合法利益。虽然工会法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如果侵犯了怎么办?在我国一元化工会体制下,由于各方地位与利益不同,企业雇主、管理者阶层和广大职工身处同一个工会组织之中,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能够通过工会表达出来并受到尊重就比较困难。[5]劳方收入较低,工会意识薄弱,工会组织的边际效用较小使职工对工会没有需求。劳动者的低收入决定了其直接的物质需求,而私企有能力养着“工会”或根本不需要工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擅自延长劳动时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拒绝为他们缴纳社会和医疗保险金,甚至对工人搜身、体罚、非法关押也屡见不鲜。[6],工会干部也需要劳动者保护,工会干部不是劳动者的老板,相反,劳动者却是他们的老板。那么,劳动者应享有知情权并全方位监督工会干部的工作,工会也必须接受监督,保证财务与活动公开,尤其是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完成基层工会的直接选举。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弹劾”不合格的工会干部,让工会干部踏踏实实地为劳动者服务,反应基层劳动者的声音。 (四)工会与政府关系的完善 按照社会学的观点,工会等社会组织属于不同于政治经济的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应该独立政府,但是能够弥补政府的不足。“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工会并不是政府的延伸,它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挥其应有的协调功能、服务功能、交流功能、调解功能和制衡功能。工会法关于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只有几条有所涉及,规定工会要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搞好劳动者荣誉工作和向政府反映意见,政府通报工会政府工作部署。工会的社会作用还不只是这些,工会是“劳动者的家”,所以工会可以充当家长的角色,代表家人,教育家人。现在党在提倡和谐社会,社会的和谐很大程度上是广大工人生活是否和谐所决定的。所以重视工会的作用,对于社会政治稳定有着巨大的前景。如果工人的不满反映给了工会,工会切实发挥了职责,那多少的矛盾之火在还没燃烧只有些火星子的时候便熄灭,政府的维稳工作定会轻松很多。政府应该摆正工会的独立地位,切实听取工会意见,重视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放在第一位,搞好民生工作,将矛盾的种子消灭在萌芽状态,那么社会矛盾的化解将会简单很多。 总之,在21世纪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视工会的作用,追求社会实质公平,维护劳动者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福利的必然需要。当前社会矛盾重叠,重视民生、关注基层劳动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趋势,所以要落实工会法,发挥工会自身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使社会整体更加幸福稳定。 参考文献: [1]敖双红,王龙飞(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3;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第三部门”失灵———以工会为例》,论文,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