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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大的杀人案为什么中央报刊上没有登?_静法允公(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鉴于他们歪曲事实,故意偏袒,枉法裁决,严重渎职,中央工作组向中央建议,有的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有的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其他处分。 1985年12月初至月底,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有

       鉴于他们歪曲事实,故意偏袒,枉法裁决,严重渎职,中央工作组向中央建议,有的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有的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其他处分。


  1985年12月初至月底,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有中央赴青海查处杨案工作组全体成员、青海省委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办、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报会。陈宗立应邀列席会议。会议马拉松式地断断续续开了将近1个月,薄一波同志亲自主持会议,中央工作组和青海主要领导展开针锋相对的较量。中央工作组重要成员、副部级干部张耀在发言时由于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致使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当场去世。中央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中央工作组给他送的挽幛上写着:“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陈宗立也应邀参加了追悼会,并为张耀送了花圈。在此之前,中央工作组的另一位成员、司局级干部在赴青海查处案件中,由于操劳过度,已先于他去世。为了维护党的威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主持正义,党的两位高级干部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这是与邪恶力量斗争付出的高昂代价。



  1986年4月4日,陈宗立、李蔚和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马沛文联名发表了第三篇情况反映:《对纠正青海省一桩死罪轻判大错案的述评》。这篇长达15000多字的情况反映从理论的高度阐述了杨案以及官官相护造成的恶果。

  杨小民被处决后,青海省一批包庇罪犯的责任者受到了处分。



  杨小民案惊动了中央,震动全国。邓小平同志1986年1月17日上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说:“杨小民杀人案拖了多少年,谭启龙、梁步庭都没有解决,要给予严肃批评。是一个记者,写了内部材料,向中央做了如实反映,中央派了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案子拖了多年,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在整顿风气中确实有些人要开除党籍,要清理一下。”



  薄一波同志1985年9月24日在中指委办公室召开的8个地(市)委书记整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讲得更详细:“青海省前几年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杀人案,罪犯叫杨小民。他的父亲当时是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由于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这个本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却被庇护达5年之久,先是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又改为无期徒刑。被害人家属一直告状,群众很不满意,最后还是中央派出调查组查清事实后,今年7月30日才依法把杨小民杀了。为什么这么大的案件中央报刊上没有登?因为有关责任者还在继续查。”



  而陈宗立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他受到了种种刁难,许多会议不让他参加,记者站设在省委内的办公室原在阳面,事发后被换到阴面;原来有两间办公室,后来变成了一间,最后竟被强行撬开,办公室内的文件、采访本、用品被洗劫一空,至今下落不明;最后,他的办公室被占作他用。



  杨小民杀人案终结后,陈宗立名声大振,他收到500多封信,一时间,上门找他反映情况的,要求他伸张正义的,有了冤屈向他倾诉的,应接不暇,他的家被踏破门槛,应接不暇,每天他的办公室和他的家是“冤朋满座”,坐满了上访的人。甚至在半路都有人拦截。此后,他又介入一个同样震动全国的大案,为此,他付出了更加惨重的代价……



  肖复兴在《报告文学》1986年第一期发表的《弱女子告状记》和《人民日报》记者孟晓云在《啄木鸟》1986年第一期发表的《民心》中都称赞陈宗立是“真正的人民记者”。的确,这位新闻界的战士、人民的赤子无愧为“人民记者”的称号,他过去是现在依然是并且将来也肯定是人民的记者。



青海省在1979年惊动邓小平的二·二七大案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52页有这么一段话:“青海省杨小民那个案子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没有解决,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要查处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这是邓小平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的讲话中的一段。我当时是新华社青海分社的记者,从始至终参与这个案件的调查,现将这个案件的前前后后作一介绍。

(一)

1979年2月27日,青海省委家属院内发生一起杀人案(以下简称“二·二七”案)。凶手杨小民,时年25岁,青海铝制品厂工人,其父时任青海省委办公厅副主任。被害人王强,时年17岁,系《青海日报》社职工王水之子。两家同住一个院内。当天早晨,杨小民与王强在水房相遇,发生口角。王强回到家里掩门继续睡觉。杨小民回家经过化装:头戴白色卫生帽,戴上口罩和眼镜,持五寸藏刀,闯入王强卧室,朝王的头、胸、腹、背部猛戳数刀。王一面求饶呼救,一面扑向门口,挣扎夺门逃命。杨小民堵门拦截继续刺杀,直到惊动邻居赶来敲门。门开后王强倒在血泊中,杨小民持刀木呆而立。王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晨5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强头、胸、腹、背部刀伤14处,10处深抵内脏,肺被捅穿。


  “二·二七”案是杨小民故意杀人致死,事实清清楚楚,证据确凿充分。此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杨小民死刑,立即执行,并报经区委审查同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城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报经西宁市委审核同意。但是,此案上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时,就发生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变化。省高院报经青海省委同意,改判杨小民为死刑缓期。1982年2月,省高院又将杨小民死缓改为无期徒刑。


  死者家属对这个不公正的判决悲愤难平。5年内大街控诉、法院申诉、赴京上访……倾家荡产贫病交迫而无济于事。


  1983年9月,总社调我到青海分社担任采编主任、党组成员。上班不久,就遭遇到“二·二七”案件了。被害者亲属不但向我悲痛哭诉,甚至下跪请求我们新华社反映实情。这情景使我震惊。


  经过一般的简单的了解我就感觉到,“二·二七”案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大案。时隔多年,要纠正它,更是要惊天动地的。1985年7月底,“二·二七”案终于重审重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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