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82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镇干部。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为与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已与被告私下了结,被告返还了5000元为由申请撤诉的。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