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 原告:汪家康,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已故。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家平,男,汉族,约50岁,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蔡以中,裕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家康与被告汪家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家康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 薛 文 审判员 余学柱 审判员 金 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翁 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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