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刘颖,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林业设计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姜法章,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姜法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颖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颖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靳 莉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