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应禾丰,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告张三学,男,汉族,约45岁,住库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禾丰诉被告张三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三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禾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禾丰撤回对被告张三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应禾丰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