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181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甲。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张某乙。婚后这几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不回家,原告从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温暖。原告曾于2013年10月起诉过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之后被告没有任何改变,依旧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但终不能解决问题。现基于原告经济能力一般,从孩子日后的教育成长角度考虑,原告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交由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止。 被告张某甲辩称,双方确实因为相识时间较短、性格不合等原因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也一直都在为化解矛盾和纠纷做出自己的努力,希望家庭能重归于好。但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婚姻状况并无很大改观,所以现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可以同意离婚。至于孩子应跟随经济较好的一方生活,如原告愿意抚养,被告可以先让原告抚养。如原告不愿抚养,被告则愿意抚养孩子,但是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需要由两人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3年10月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离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提出夫妻双方存有共同债务,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为性格、生活理念差异,加之沟通不够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致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双方关系并无改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附条件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张某乙因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工作相对稳定,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依法由原告抚养为妥,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于被告所提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双方日后如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财产及债务产生纠纷,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孙风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