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裕民一初字第00998号 原告:涂林林,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裕安区。 原告:涂银银,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 被告:涂玉发,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 被告:刘莉,女,住址,系涂玉发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林林、涂银银与被告涂玉发、刘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涂林林、涂银银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林林、涂银银撤诉。 案件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涂林林、涂银银自愿负担。 审判员 金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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