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杜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婚约财产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04号 原告:杜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女,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04号

原告:杜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女,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刘某乙,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诉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坤,农民。

被告:董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董标,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某甲刘某乙、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杜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欢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