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95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95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超秀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