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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与济南鑫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159-1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济南鑫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159-1号

申请执行李强,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济南

执行人济南鑫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强与济南鑫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