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4-D。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 上诉人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92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阳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由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元(已交纳),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九百六十二元五角,由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邓 卓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乃文 书 记 员 朱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