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747号 被告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2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孟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萍与被告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