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184号 原告柏红,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石景学,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石恒江,男,53岁,汉族,农民。 原告柏红、石景学诉被告石恒江、刘洪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红、石景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恒江、刘洪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红、石景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红、石景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红、石景学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世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