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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红、石景学诉被告石恒江、刘洪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184号 原告柏红,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石景学,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石恒江,男,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184号

原告柏红,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石景学,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石恒江,男,53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洪权,男,38岁,汉族,农民。

原告柏红、石景学诉被告石恒江、刘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红、石景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恒江、刘洪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红、石景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红、石景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红、石景学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世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