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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90号 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凌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从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某,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90号

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凌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从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某,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