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2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宾。 被执行人吴群英,女。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执行人李波,男9。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的(2014)天民初字第03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尚欠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但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群英、湖南淮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 司、李波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