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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76号 原告樊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德高,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樊某诉被告罗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76号

原告樊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德高,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樊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嵩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德高,被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自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1987年经父母包办相识,于××××年在原沙溪区公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罗林,××××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罗涛。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经常酗酒和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2003年原告外出打工,没有再和被告联系,双方分居达十几年,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证据二:利川市沙溪乡繁荣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已经十余年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被告罗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内容部分不属实。1、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一直较好,当年原告外出打工也是想把家庭建设的更好,改善家庭的条件,为了小孩,才外出打工,这点在原告的陈述中也得到了证实。2、原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原因也是为了节省费用,让被告和小孩能够过得更好一点。3、原告诉称被告打牌、赌博、酗酒、对家庭不负责任,这也不属实。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被告的病历资料原件1套。证明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为了拉扯两个孩子,积劳成疾,疾病缠身。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该份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外出打工的人非常多,为了改善家庭条件,外出打工多年不联系很正常,并且这份证明中说原告外出十年无联系不属实,因为原告外出期间曾多次给小孩打电话。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方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相对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是利川市沙溪乡繁荣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樊某十余年未回本辖区,其间无任何联系的情况。该证据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具有公信力,且被告亦不否认原告外出务工十余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从证据内容上看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利川市沙溪乡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利川市沙溪乡卫生院黄泥坝分院出具的出院病人费用清单。××病人病症、住院情况、用药及费用的病历材料,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父母包办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沙溪区公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罗林,××××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罗涛。小孩都已成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婚前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本案原、被告于××××年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五年,夫妻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原、被告之间虽有纷争,且原告在外务工十余年,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有效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现在的感情仍然有挽回的余地,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樊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