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7号 原告陈金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6。 被告叶其河,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区。 被告邹玉良,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艺诉被告叶其河、邹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金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其河、邹玉良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金艺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