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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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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莲民交初字第440号 原告:王密田。 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宝福。 被告:张金平。 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路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莲民交初字第440号

原告:王密田。

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宝福。

被告:张金平。

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路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东外环路中段。

代表人:高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田,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密田(下称原告)与被告谢宝福、张金平、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下称人保临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玉华、被告张金平、被告人保临沭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景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宝福、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谢宝福驾驶被告张金平所有的鲁Q×××××/鲁Q×××××挂号牌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6国道五莲县于里镇范家窑村附近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树木损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被告谢宝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Q×××××/鲁Q×××××挂号牌半挂车在被告人保临沭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7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金平辩称:我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无异议,被告谢宝福是我雇佣的驾驶员,我是鲁Q×××××/鲁Q×××××挂号牌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临沭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临沭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均发生在投保期限内,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合法损失予以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

被告被告谢宝福、临沭县万达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谢宝福驾驶鲁Q×××××/鲁Q×××××挂号牌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6国道五莲县于里镇范家窑村附近,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孙朋驾驶的鲁Q×××××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鲁Q×××××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前方顺向行驶的王有升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尾随相撞,鲁G×××××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又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潘忠平驾驶的鲁B×××××/鲁B×××××挂号牌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鲁G×××××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鲁B×××××/鲁B×××××挂号牌半挂车驶入路外沟中,致谢宝福、孙朋受伤,车辆损坏,路外原告所有的树木损坏。同年7月23日,经交警五莲大队委托,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所有的树木、护坎墙等损失进行评估,作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书,确定损失价格为222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5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