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洋 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