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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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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英诉被告杨海棠、杨海花、杨海叶、杨海仙、杨海莲、杨海妹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杨海棠,女,195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杨海花,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海叶,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杨海仙,女,1963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杨海莲,女,1965年3月6日出生。 被告杨海妹,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蒲,男,196

被告杨海棠,女,195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杨海花,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海叶,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杨海仙,女,1963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杨海莲,女,1965年3月6日出生。

被告杨海妹,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蒲,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李文英诉被告杨海棠、杨海花、杨海叶、杨海仙、杨海莲、杨海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英委托代理人刘宁,被告杨海棠、杨海花、杨海叶、杨海仙、杨海莲,被告杨海妹委托代理人杨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英诉称,原告与六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丈夫去世多年,除六被告外原告无其他子女。目前原告年事已高,双目失明,骨质疏松,生活不能自理。六被告因对原告的赡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原告无人照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六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0元,并轮流到原告住处照顾原告;原告的医疗费由六被告平均承担,每月结算一次。

被告杨海棠辩称,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过高,每人每月300元较为合适;去原告住处照顾原告不合适;医疗费大家都已平摊过,6月、7月原告在被告处住了两个月,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

被告杨海花辩称,原告主张的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过高;被告身体不好,每月也需要用药,无法去原告住处照顾原告;医疗费大家都已平摊过。

被告杨海叶辩称,被告垫付原告的医疗费968元,应由其他被告平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也同意到原告住处照顾原告。

被告杨海仙辩称,每月支付原告多少赡养费都可以,但不能到原告住处照顾原告;同意医疗费平摊,之前被告杨海叶垫付原告的医疗费也同意平摊。

被告杨海莲辩称,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过高,被告去原告住处照顾原告不方便,被告可以经常去原告处探望;不同意平摊被告杨海叶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医疗费医保报销,剩余还有社区报销50%,国家每月补助80元、低保每月补助160元,都在被告杨海叶处。

被告杨海妹辩称,被告已尽到赡养义务,医疗费已平摊过,同意到原告处照顾原告,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过高;原告的医疗费应公开化。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英系被告杨海棠、杨海花、杨海叶、杨海仙、杨海莲、杨海妹母亲,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新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生育六个女儿,分别为六被告,未收养或过继过其他子女。2012年2月3日六被告就如何赡养原告达成协议,载明:“大家轮流赡养老人,具体安排如下:元月份海仙、2月份海莲、3月份海妹、4月份海叶、5月份海花、6月份海棠、7月份海仙、8月份海莲、9月份海妹、10月份海叶、11月份海花、12月份海棠,轮到谁赡养老人,谁月初1号主动去接妈。妈在谁家生病,由谁负责看病就医,医疗费年底大家凭小票结算分摊,如有大病住院费用由大家分摊。妈的日常护理(洗头、洗澡、剪手脚指甲、换洗衣服等)在谁家由谁负责。协议人签字:杨海棠、杨海花、杨海叶、杨海仙、杨海莲、杨海妹。”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现原告李文英生活不能自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六被告到原告处轮流照顾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海叶垫付原告医疗费968元,其他被告均同意平均分摊该医疗费。原告及六被告均同意原告医疗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同意平摊原告医疗费。另查明,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336.4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650元/年。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为165元、原告超过80岁补助每月为3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