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杨某甲,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杨某乙,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兴安岭牙克石市林业学校电大干部,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某甲,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杨某乙,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兴安岭牙克石市林业学校电大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