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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与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洪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甲,农民。 原告丘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洪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甲,农民。

原告丘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丘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0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落户她家,××××年××月××日生一男孩岳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毫不关心,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但双方并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系一出租车司机,常以上夜班为由夜不归宿,并且还以买出租车为由向她的亲朋好友骗钱。为此,她和亲朋好友曾多次对被告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还常因此事争吵。2010年5月被告离开家,开始在安丘城里租房居住,二人从此分居至今。她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来往,也没有任何联系。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再次诉来本院,坚决要求离婚,孩子岳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岳某甲辩称,他同意离婚,孩子岳某乙由他自行抚养,无需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0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岳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也因家庭琐事有过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曾于2011年7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孩子岳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法庭审理中,经本院多方联系被告岳某甲未果,遂于2012年8月23日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2年10月23日,被告来到本院应询,表示同意离婚,孩子岳某乙由他自行抚养,无需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他可以全部放弃,共同债务也均不承担。被告主张双方共同财产有婚后在原告所在村建了房屋三间及相应院落一处,共同债务为向原告二舅借款15000元以及向邻居借款8000元,共计23000元。庭审中,原告对以上财产、债务均未予认可,另主张双方有共同债权10万元,共同债务则为向原告二姨李秀珍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本院(2011)安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查笔录,以及原告的法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子,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是随着结婚日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矛盾日深,致使双方感情受到较大影响。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且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充分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原、被告陈述的意见,婚生子岳某乙可由被告岳某甲自行抚养,原告丘某对岳某乙有探视的权利。关于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互不认可,本院无法查实,故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在取得证据后另行处理。被告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丘某与被告岳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岳某乙由被告岳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