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固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柴某某,女,1952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告刘某甲,男,197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软件工程师,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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