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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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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刘某某、刘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固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柴某某,女,1952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告刘某甲,男,197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软件工程师,住江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固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柴某某,女,1952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告刘某甲,男,197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软件工程师,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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