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杨某,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