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1502号 委托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正祥,西充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代理人左国民、被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黄正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25日在西充县华光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现已成年。婚前我对被告了解较少,怀上小孩后才被迫办的结婚登记,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才发现被告性格不好,时常酗酒,脾气暴躁,喝一点酒就对家人乱发脾气、打人,其兄弟姐妹还商量送他去强制戒酒,被他断然拒绝,他也因酗酒生事被单位辞退,我实在受不了被告这一恶习,于2011年将被告送回家,我独自在广东务工,2012年我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他二姐来看过我,他也没来,电话也没打过。至此我与被告再没有任何联系2014年元月,我在医院做了内固定手术后回家养伤,回来第二天被告就打我,在别人的帮助下才逃了出来,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被迫办理结婚登记不实,双方恋爱一年多,了解时间长;二、原告诉称被告因酗酒生事被辞退不实,被告被辞退是因为患病回家养病;三、被告的二姐去看望原告,是被告委托其二姐去的,体现了被告对原告的关心;四、因被告现患病,原告想抛弃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25日在西充县华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现在成都务工。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彭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彭某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1年登记结婚至今,感情基础是好的。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原告彭某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