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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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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1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集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1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驾乘一部“喜马”牌助力车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岑东路114号楼下。由被告人李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彭某某使用工具欲窃取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雅迪”牌助力车。被告人彭某某在接通该助力车电线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一把螺丝刀、四把撬具。经鉴定,该“雅迪”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301元。

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该“雅迪”牌助力车已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助力车一部、螺丝刀一把、撬具四把、书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7)海刑初字第361号、(2008)海刑初字第92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50号、本院(2015)集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执字第2487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厦价认鉴(2015)9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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