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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贺某某、罗某某、中国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22-1号 原告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秦某。 被告贺某某。 被告罗某某。 被告中国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周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22-1号

原告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秦某。

被告贺某某。

被告罗某某。

被告中国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贺某某、罗某某、中国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中国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龙 捷

审 判 员  唐 誉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