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04号 原告颜益少。 诉讼代理人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红,成年人。 被告谭明君,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益少诉被告谭红、谭明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益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益少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益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谭相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