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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彩珍与李敏山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5号 央求执行人:韦彩珍。 被执行人:李敏山。 本院在执行韦彩珍央求执行李敏山对于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实行款7392元支付被动实行给央求执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5号

央求执行人:韦彩珍。

执行人:李敏山。

本院在执行韦彩珍央求执行李敏山对于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实行款7392元支付被动实行给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人已经出示证实要求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裁决书执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黄明才

审讯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