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5号 被执行人:李敏山。 本院在执行韦彩珍央求执行李敏山对于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实行款7392元支付被动实行给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人已经出示证实要求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裁决书执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黄明才 审讯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