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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红明诉王黎明、邓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9号 原告谭红明,女,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住西藏那曲县。 被告王黎明,男,生于1965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邓华斌,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9号

原告谭红明,女,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住西藏那曲县。

被告王黎明,男,生于1965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邓华斌,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红明与被告王黎明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红明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邓华斌的津补贴、年终绩效奖予以扣留,金额以8万元为限。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红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邓华斌的津补贴、年终绩效奖予以扣留,金额以8万元为限。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