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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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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梅鹤与宋东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534号 申请人:董梅鹤,女,1965年4月29日生。 被申请人:宋东旗(宋海勤),男,50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534号

申请人:董梅鹤,女,1965年4月29日生。

被申请人:宋东旗(宋海勤),男,50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东旗(宋海勤)所有的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北侧摩托车自行车批发市场综合楼南楼5单元(滑县房权证城关镇第10002272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振龙所有的豫EB9E19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郑秀霞所有的豫E7895W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宋东旗(宋海勤)所有的位于滑县城关镇道城路北侧摩托车自行车批发市场综合楼南楼5单元(滑县房权证城关镇第1000227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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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