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娟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潘苗娟,经理。 被告李桂珍,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李桂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李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苗娟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