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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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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娟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刘官庄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娟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潘苗娟,经理。

被告李桂珍,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李桂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李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苗娟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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