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叶秋苹,居民。 委托代理人施锋,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平,居民。 被告卢超进,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秋苹与被告李小平、卢超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本案借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秋苹撤回对被告李小平、卢超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叶秋苹负担。 审判员 邓朝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培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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