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唐裕浓,男。 原告:伍令凤,女。 被告:唐国裕,男。 委托代理人:梁长均,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本市良西镇良龙西路19号。 被告:唐国锡,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裕浓、伍令凤诉被告唐国裕、唐国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裕浓、伍令凤以与被告唐国裕、唐国锡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裕浓、伍令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裕浓、伍令凤负担。 审判员 郑惠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